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男,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08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陆×于2005年年初至2008年1月间,假冒人民警察的身份,向被害人李×谎称能帮助其调换工作,以借钱的名义,先后向李骗得共计人民币32,000元。
被告人陆×于2008年2月13日14时许,在本市X路、四平路口的麦当劳餐厅内,再次骗得李×人民币3,0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缴获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王××、陈××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查获的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犯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13日起至2009年8月12日止。)
二、尚未缴获的赃款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凤英
书记员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