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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吕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龙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霁,重庆纵深(略)事务所(略)。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明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谈婚,1989年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证,1992年生育一男名吕某,1993年5月生育次子吕某,由于婚前原告受父母作主,导致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6年5月分居至今,现被告又与他人同居生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总额的一半。

被告辩称: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系自愿谈婚,不存在父母包办,且双方属合法登记结婚而不是事实婚姻。婚后被告一向恪守妇道,作风正派,没有与任何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二、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其与第三者张玉容有不正当关系,并长期非法同居,原告有严重过错;三、因原告有严重过错,被告请求判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x元,给付经济帮助费x元,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四、子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龙某某于1986年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1987年8月登记结婚,1989年举行婚礼。1992年3月生育长子吕某,1993年7月生育次子吕某,原、被告婚后十多年关系和睦。2005年起,原告因与本镇已婚妇女张玉容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先后外出打工并在外同居生活,至2008年回到郁山镇并一起租房居住,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两子女的生活均由被告负担。庭审中,被告认为和好无望,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亦达成协议,未成年次子吕某当庭表示愿意与其母亲龙某某一起生活,原告当庭表示愿意每月支付吕某生活费300元,并负担其教育费及医疗费。原、被告婚后分家所得位于郁山镇X组的共同财产平房一楼一底二间半及附属物自愿送归二子女所有,被告未再婚期间有居住权。对在被告之弟龙某强处有债务2000元由谁清偿及被告请求判原告赔偿精神精神抚慰金x元、经济帮助费x元原告不同意支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举示的结婚证、汇款凭证,证人高XX、王XX、甘XX、冉XX、龙XX的证言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吕某某诉请离婚,被告龙某某同意离婚,就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配亦达成协议,其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龙某强处的债务2000元属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依法当共同清偿,故当由原、被告各自清偿1000元。被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x元,原告虽否认有与他人同居之事实,但被告方举示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原告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当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但被告请求赔偿x元过高,考虑到原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只能适当赔偿x元。原告诉称被告与他人同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经济帮助请求,因不符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吕某由被告龙某某抚养,由原告吕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吕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均由原告全额负担。自2010年5月起至吕某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位于郁山镇X组的平房一楼一底二间半,产权属二子女后,被告龙某某未再婚期间享有居住权;

四、龙某强处的欠款2000元,由原、被告各清偿1000元;

五、由原告赔偿被告离婚损害赔偿金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罗明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谢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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