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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军、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1日上午9时许,在安阳市X乡X村凤凰纸业厂内,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xx因故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架,刘某某将刘xx打伤。经法医鉴定,刘xx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安阳市X乡X村凤凰纸业厂内,因故与被害人刘xx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刘某某将刘xx打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刘xx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刘xx针对民事赔偿事宜自行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xx各类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5月21日上午9时许,在安阳市X乡X村凤凰纸业厂内,其将刘某xx伤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刘xx陈述证实2010年5月21日上午9时许,在安阳市X乡X村凤凰纸业厂内,其被被告人刘某某打伤的事实经过。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0年5月21日上午9时许,在安阳市X乡X村凤凰纸业厂内,刘某某因故与刘xx发生争执并打架的事实经过。和解协议证实双方针对民事赔偿事宜和解。安阳市公安局物证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xx的损伤构成轻伤。另有伤情照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志刚

审判员于敏

代理审判员宁利霞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牛晓燕

龙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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