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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八二〇南院小区六号院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一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46年1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伟、高某,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八二〇南院小区六号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该院内。

代表人李某乙,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72岁。

委托代理人吴某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某恒

审判员王德斌

审判员时锐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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