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46年1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伟、高某,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八二〇南院小区六号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该院内。
代表人李某乙,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72岁。
委托代理人吴某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某恒
审判员王德斌
审判员时锐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