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于某某于2010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某强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