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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陈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于某某于2010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某强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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