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a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拘留,2009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a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孙a等人在本市闵行区X镇X路X号X菜馆吃饭喝酒后,无故殴打路过此地的被害人王a,并手持啤酒瓶等物追打王a至附近的上海A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内,又将该公司内的李a、费a、李b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费a、李b之损伤构成轻伤。

2009年10月18日,被告人孙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a、李a、费a、李b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张a、周a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详情、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a等人酒后在公共场所滋事,并持啤酒瓶等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何勇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顾菊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