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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白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64年2月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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