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梅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梅某某等十三人故意伤害、窝藏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日作出(2006)涧少刑公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杨某甲、郭某某、林某某、周某、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2006)洛少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6)涧少刑公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牛某某、杨某乙、张某某、杨某甲、郭某某、林某某、周某、赵某某、梅某某、李某某、黄某、杨某潮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梅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杨某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6)涧少刑公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定罪部分;三、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09)洛刑监立字第X号刑事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洛少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6)涧少刑公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刘长伟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康晓吾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