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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诉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间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0年6月17日前赔付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5293.44元,减半收取2646.72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6月17日前直接交付给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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