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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8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于2008年2月27日下午,在本市X路、虬江路处设摊贩卖电影光碟,将1套片名为《我的名字叫金三顺》的2张光碟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贩卖给成××,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并从被告人万××的摊位上还查获各类光碟140张。案发后,经上海市影视音像检测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共计142张电影光碟中,有137张系淫秽片。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成××、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上海市影视音像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上海市音像制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08年4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淫秽物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卞飙

书记员印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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