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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诉俞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市崇明县XX法律服务所。

被告俞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现住崇明县x。

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诉被告俞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0年9月14日由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原、被告于2008年5月1日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性格、感情等方面的差异,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断恶化,最终导致双方从今年年初分居生活。此后,夫妻关系并无改善,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案经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与被告俞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黄X得婚前财产:女式黄某戒指1枚、挂衣橱1张、单人皮沙发2张、双人沙发1张、长虹牌彩电1台、洗衣机1台、空调1台、饮水机1台、茶几1张、铜烘缸1只(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棉被8条、枕头2对、床毯2条、羊毛毯3条、蚕丝被1条、不锈钢锅子2套、皮箱1只、拖鞋8双(上述财产在被告处,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具体数字以现场执行时清点为准);

三、原告黄X自愿补偿被告俞XX人民币20,000元,该款于2010年9月21日前给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印)即生效。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王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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