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申请复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年2月4日作出的(2010)新执字第83.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2010年4月23日申请复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执行员:梁中平
执行员:水志伟
执行员:黄某伟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凤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