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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08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0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经事先多次与杭春(另案处理)联系关于出售其持有的“虎皮”事宜后,于2008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经与杭春电话约定,在本市X路X号翰博酒店X房间,将“虎皮”1张以人民币9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另案处理),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缴获的该张“虎皮”经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实为云豹皮,云豹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杭×、林×的证言,查获的云豹皮1张,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4日起至2008年9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云豹皮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军

审判员赵英

代理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唐辰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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