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魏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因(2009)荥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已对原告的请求进行了认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新萍
审判员赵某国
审判员张洁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魏某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