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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高XX交通事故赔偿案诉前财产保全解除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石泉县X镇X组,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人高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住陕西省石泉县X镇X组X号。身份证号码:x。系陕x号出租车车主。

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石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高XX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的对被申请人高XX的陕x号出租车的扣押。

审判员高萍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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