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10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村王某贤家门口,因家务琐事持刀将王某贤头部砍伤,经鉴定王某贤的伤情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郭某某、王某甲等的证言,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诊断证明、入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9日起至2011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娜
审判员典瑞丰
审判员赵晓军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