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磊,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该社职工。
原审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博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郭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秦某某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8)博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某某于2009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某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237元,由秦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顺利
审判员刘军
审判员周潜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