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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某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孙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孙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北京某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x.1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6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8元,由原告北京某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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