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孟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被告孟某应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2646.40元;
二、被告孟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停车费人民币3900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玉丽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