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铁瓦寺组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巧梅,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铁瓦寺组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太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之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故诉诸本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与被告马某某自愿离婚;
二、现处于原告冯某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马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马某某自愿放弃归原告冯某所有,现处于被告马某某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原告冯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冯某自愿放弃归被告马某某所有;
三、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个人自行处理;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冯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