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被告唐某
被告唐某
被告唐某
被告唐某
被告唐某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唐某(2001年11月8日去世)与盛某(1988年7月9日去世)婚后生育子女五人,即本案原告唐某、被告唐某、唐某、唐某,唐某(1998年9月8去世)系被告唐某、唐某父亲。上海市X村X号底楼灶间、统间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唐某名下,1999年5月唐某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唐某名下的上海市X村X号底楼灶间、统间房屋产权归原告唐某、被告唐某、唐某、唐某及被告唐某、唐某各得五分之一份额。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