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
上诉人王某甲与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2011)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与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及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对于讼争房屋及地基哪些部分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以及遗产的现价值未查清,同时也未根据当事人的诉请采取实物分割或折价补偿等方式对遗产进行合理分割处理,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刘子腾
审判员彭莎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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