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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才新独任审判,书记员周荣遐担任记录,于5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2月12日举行婚礼,1991年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王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王某豪。婚后,因被告打牌、赌博,双方发生矛盾,现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某、王某豪由原告王某甲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王某乙不负担小孩抚养费用,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在原告王某甲抚养小孩期间,被告王某乙享有对小孩的探望权;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位于走马街镇X街X号的一弄四层房屋归原告王某甲居住、使用,王某甲不得擅自变卖、转让,小孩成年后,此房归小孩所有;

2、位于走马街镇X村羊角组的两弄老屋归被告王某乙所有;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经手的债务由各经手人负责清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才新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周荣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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