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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监护人王某江,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父。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略)。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诉称,申请人的父亲王某全某被申请人张某某于1992年2月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申请人王某,1997年3月7日申请人的父亲王某全某急病去世,1997年5月被申请人张某某将申请人王某交给王某的祖父王某江后,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有十四年之久。现依照相关法律,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与申请人王某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1997年5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距今已十四年有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10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被申请人张某某于1997年5月起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十四年有余,作为被申请人张某某之子(申请人)王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失踪,该事实有观音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作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某江为失踪人张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党群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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