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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诉被告俞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俞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原告朱xx诉被告俞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且被告与原告的女儿关系非常紧张,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俞xx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之间并无实质性的矛盾,至于原告女儿和被告之间虽有摩擦,但经过努力相信双方的关系可以改善,且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原告女儿等问题,发生矛盾。2010年3月起原、被告开始同室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

审理中,被告表示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态度坚决且诚恳,但原告坚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虽时有矛盾发生,但该矛盾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对待、相互关心,并加强沟通,特别是被告更应该正确处理家庭及夫妻矛盾,给原告及原告女儿多一点关爱,相信双方的夫妻感情会有所好转。况且被告现又积极要求与原告和好,因此,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于法有悖,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xx要求与俞xx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琪

审判员江梅娟

代理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孙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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