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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陈某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现羁押。

原告王xx诉被告陈某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桂蓉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陈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25日相识恋爱,2009年6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系再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被告吸毒,双方时常发生争执。2009年10月21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处强制戒毒二年。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鉴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某,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婚后未生育,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25日相识恋爱,2009年6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系再婚。婚后,因被告吸毒,原、被告产生了矛盾。2009年10月21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处强制戒毒二年,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日趋淡薄。2010年9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吸毒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被告自愿离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陈某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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