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a,女,×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杨a在本市闵行区×路×号×茶餐厅门口处,将0.85克白色粉末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a后,被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杨处缴获毒资人民币600元及白色粉末3包,共计1.88克,从徐处缴获0.85克的白色粉末1包。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从杨a、徐a处缴获的白色粉末共2.73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a的供述,证人徐a、董a、胡a、吴a的证言及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a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