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受理了原告戴某诉被告中国某集团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中国某集团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发行的一套电话卡,共十五张上使用了原告创作的美术作品。被告中国某集团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中国某集团公司在《某报》中缝以外版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7,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集团公司给付原告戴某人民币7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44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3日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上述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椺
审判员王维佳
代理审判员姚丽萍
书记员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