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东兴西组村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东兴西组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被告,系被告母亲。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1月22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现处于被告张某某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原告李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三、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个人自行处理;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汤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