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46岁。
被告:洛阳市粤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洛阳市粤迪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被告洛阳市粤迪物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标的额超过500万元,应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来审理此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产位于洛阳市老城区X街X号楼X-X层商业用房,被告提出该房产超过50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产位于洛阳市老城区,故本案属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洛阳市粤迪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庆山
审判员党彤彬
审判员郭荣芬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