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慕某某、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4月14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0同年4月29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4月14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0同年4月29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某某、景某某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春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某某、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0日,被告人慕某某、景某某在榆林市定边县汽车站以每克700元的价格从宁夏一女毒贩手中购买高纯度海洛因10克,回到榆林后二人在慕某某的租住房内加入吡拉西坦药片和氯氮平药片后将毒品加工成了70克毒品海洛因。2010年4月13日,榆阳公安干警在二里半玉景某小区抓获被告人慕某某、景某某,在二人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65.5克及毒品加工工具一套。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慕某某、景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慕某某、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0日,被告人慕某某、景某某在榆林市定边县汽车站以每克700元的价格从宁夏一女毒贩手中购买高纯度海洛因10克,回到榆林后二人在慕某某的租住房内加入吡拉西坦药片和氯氮平药片后将毒品加工成了70克毒品海洛因。

2010年4月13日,榆阳公安干警在二里半玉景某小区抓获被告人慕某某、景某某,在二人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65.5克及毒品加工工具一套(包括药片、电子秤一台、手机一部、制毒工具一套、搅拌机一台)。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慕某某、景某某的供述,证明二被告人买来高纯度海洛因后在慕某某的租住房内加入吡拉西坦药片和氯氮平药片后将毒品加工成了70克毒品海洛因及2010年4月13日被榆阳公安干警在二里半玉景某小区抓获时在二被告人人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65.5克及毒品加工工具一套的事实。

2、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收据及照片、检测报告,证明从二被告人身上提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及犯罪工具的事实。

3、送检报告、榆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2010)X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明2010年4月23日侦察人员从被告人慕某某、景某某处提取的白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块状物品,含有海洛因成份。

4、药片、电子秤一台、手机一部、制毒工具一套(铁块两块、梅花扳手一个、匕首一把)、搅拌机一台,证明二被告人加工毒品时所用的作案工具。

5、尿检报告,证明二被告人尿检呈阳性。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后被告人慕某某、景某某无异议,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二被告人对买来的高纯度毒品海洛因加工后非法持有的事实,故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慕某某、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50克以上依法应在七年以上量刑。鉴于二被告人均吸食毒品,且所加工后的毒品海洛因尚未流入社会,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惩处。二被告人犯罪时所用的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慕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景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

三、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搅拌机一个、制毒工具(用螺丝固定的铁块两个、梅花板手一个、匕首一把)电子秤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郝烨琳

代理审判员王建雄

二O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朝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