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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绰号彪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分,马晓光为向被害人张xx索取债务,经郭建军、申玉源介绍后认识都福来(上述四人已判刑)。2009年10月24日,为帮助马××向张××索要债务,都福来约集张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邹某至郑东新区十里铺张青林经营的店铺内寻找张青林,都福来、张某某、王某某、邹某等人先将王某明误认为是张青林,由都福来等人对王某明实施殴打之后将王某明带至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附近的锦江之星宾馆,经马晓光辨认后确定不是张青林,后由被告人邹某驾车,都福来、张某某、王某某带着王某明又返回郑东新区十里铺,当日12时许,都福来、张某某、王某某及被告人邹某在郑东新区十里铺中南海知音银街粤色苏香饭店门口发现张青林,都福来、张某某、王某某遂持刀强行将张青林拉至邹某驾驶的车上,并在车上用刀等对张青林实施殴打,致张青林右眼部等身体部位受伤。后由被告人邹某驾车至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在马晓光、郭建军、屈谢中(已判决)等人赶到后,被告人邹某、申玉源、王某某等人离开。2009年10月24日23时30分许,张青林被郑东新区公安分局民警解救。经鉴定,张青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邹某的供述、同案犯都福来、张某某、王某某、马晓光、郭建军、申玉源、屈谢中的陈述、被害人张××陈述、证人王××、张××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伙同都福来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邹某在犯罪过程中开车,作用相对较小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伟平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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