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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与被告黄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

被告黄某乙

原告李某、李某与被告黄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来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李某诉称,要求被告拆除天井内的违章搭建物,排除妨碍。

被告黄某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本市X路X弄X号的住户,原告居在X号X室,被告居住在X号X室,原、被告住房上下相邻。原告居住的房屋,两个房间均朝南,东间南墙有窗户,西间南墙有阳台。被告的房屋结构同原告,东间南墙有窗户,西间南墙有一扇进出天井的门,天井的长度相当于被告两间朝南房屋的面宽。之后,被告在天井东侧搭建了一个透光的拱形顶棚,顶棚用不锈钢框架固定,顶棚的北端固定在被告东间南窗中部位置,南端搁置并固定在天井的围墙上,中间呈拱形,棚的最高点离地面逾2米。2010年1月,双方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向被告出具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未予整改。现原告涉讼要求支持其诉请。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认为,原告家曾遭窃,窃贼从原告家阳台攀爬入室,偷走了家里的财物,至今心中尚存余悸,家人因此患上了忧郁和恐惧症。现被告在天井搭建顶棚,顶棚的最高处距原告阳台不足数十公分,给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故坚决要求被告拆除。

被告认为,因楼上人家抛扔杂物,为了安全、遮挡垃圾搭建了顶棚,由此给原告带来不便,被告深表歉意,并当庭鞠躬致歉,请原告能予谅解,被告愿意帮原告加装安全防护措施,尽力减少因天井顶棚对原告的负面影响,希望能与原告妥善化解矛盾。

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告坚持诉请,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动产的权利人、实际使用人,在享受利益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底楼天井内所搭建的顶棚,一定程度的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现原告要求拆除,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本市X路X弄X号X室天井内搭建的顶棚,排除妨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黄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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