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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黄某乙与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某,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卢某某、黄某乙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卢某某、黄某乙于2010年9月15日前支付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016.80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卢某某、黄某乙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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