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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大林(反诉被告)诉被告河南大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二○一○年七月十八日对原告魏大林(反诉被告)诉被告河南大鹏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25行中的“二千零六四元”补正为“二千零六十四元”。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李叙明

审判员李洁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闫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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