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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尚先奇,滑县高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杜某某于2009年7月29日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支付拖欠饲料款998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同年9月16日作出(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一○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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