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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魁,河南盘古(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08年4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外逃,2011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齐贤派出所(略),泌阳县公安局于2011年5月2日将其解回,同日对其刑事拘留,2011年5月11日经泌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以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等项费用共计x.17元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进行合并审理。本院于201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及代理人郭某魁、被告人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5日下午三点多钟,郭某甲的爱人陈某到菜园弄菜,经过郭某乙家门口时,郭某乙家的狗要咬陈某,陈某用石子砸狗时,石子砸在郭某乙家大门上,郭某乙及爱人纪某同陈某发生争吵,陈某的爱人郭某甲出来劝架时,郭某乙用铁锨夯伤右上胳膊,经法医鉴定,郭某甲的伤情为轻伤。

附带民事原告人郭某甲诉称,2010年4月5日下午三时,我爱人陈某去菜园路过被告家门时,郭某乙家的狗要咬陈某,陈某石子砸狗时,被告之子郭某东、爱人纪美玲对陈某谩骂,我从屋里出来后,郭某乙趁我不防持铁锨向我打来,当场把我右胳膊打断,我住院18天,花医疗费七千余元,经鉴定为轻伤、九级伤残。为此,被告人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我的住院费、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赔偿、后期治疗等项费用x.17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5日下午三点多钟,郭某甲的爱人陈某去菜园经过郭某乙家门口时,郭某乙家的狗要咬陈某,陈某用石子砸狗时,砸在郭某乙家大门上,郭某乙及爱人纪美玲同陈某发生争吵,郭某甲出来劝架时,郭某乙用铁锨夯伤右上胳膊,经法医鉴定,郭某甲的损伤位于右上肢右尺桡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九级伤残。

另查明,附带民事原告人郭某甲住院18天,医药费7189元,误工补助按照河南省2011年公布,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5523.73元÷365天×(180天十后期治疗住院15天)=2951.03元,残疾赔偿金按照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20年×20%=x.92元。护理费(18天×15.13元×2人)十(15天×15.13元×1人)=771.63元,营养补助费(18天十15天)×10元×1人=330元,伙食补助费(18天十15天)×10元×1人=330元,交通费329元,鉴定费1650元,后期治疗费5400元,以上共计x.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受害人郭某甲的陈某,证人陈某、刘某某、郭某丙、李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娜某某证言,泌阳县公安局提取证明及照片、驻马店市刑事科学技术学会泌公刑技咨字(2008)X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驻马店中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受害人郭某甲提交的泌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被告人郭某乙的(略)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九级伤残,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17元,对于其中要求过高某分,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实际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各项经济损失x.58元。被告人郭某乙在案发后外逃,又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10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5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乔景宝

审判员袁长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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