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二审中,本院依照上诉人杨某某提供的送达地址对其送达传票,该传票被退回,故应视为送达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董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