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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江县献冲采育场焕新村塘贤村民组因要求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履行山林权处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平江县献冲采育场焕新村X组。

负责人欧阳响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农民,该组组长,住平江县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吴锡林,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平江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平江县山林纠纷调处办主任,住(略)。

原告平江县献冲采育场焕新村X组因要求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履行山林权处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负责人欧阳响舟,委托代理人吴锡林,被告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在2007年元月31日对“两里桥至四里桥”山林权属纠纷作出了平政林处字(2007)X号关于“献冲森工林场焕新村X村塘贤组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2009年3月原告平江县献冲采育场焕新村X组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向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提出对该争议山进行重新处理的报告,被告对此没有进行回复。

原告平江县献冲采育场焕新村X组诉称:原告范围内的燕子岩山场约700亩,四固定时期固定在原告处,1968年被献冲五星村的何炯洲用伪造的土改证骗走,1976年该山场收回,但焕新村擅自截留了350亩。1974年,焕新村占用原告的两里桥至四里桥山场办林场,1979年焕新村与原告签订协议,用截留下的一半燕子岩山场与其占用原告的两里桥至四里桥进行兑换,整个燕子岩山场又重归原告所有。原告认为:村上用原告的山来兑换原告的山是不公平的霸王某议,两里桥至四里桥山场的山权应归还给原告。对该权属争议,平江县山林纠纷调处办作出了平政林处字(2007)X号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认定了该协议的效力,将争议的山林权属确权给焕新村集体所有,但该争议的矛盾仍未平息。通过进一步调查,原告找到了足以影响该处理决定的新证据。2009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重新处理原告与焕新村两里桥至四里桥山林权纠纷的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至今对此纠纷不作任何处理和说明,不履行处理林权纠纷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原告申请处理的两里桥至四里桥山场的山林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辩称:焕新村境内的“两里桥至四里桥”山林权属纠纷,本府已于2007年1月30日依法对此作出了处理决定。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争议当事人应该履行法律义务,服从政府的裁决。人民法院对此类行政案件应不予受理。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曾于2009年3月25日向被告提出“请求对两里桥至四里桥的山权重新进行处理的报告”的申请事项:即申请报告;对何炯洲的审讯笔录及何炯洲自书交待材料;刘雪岑、黎康庶、刘浩然、肖汉钧证言;1979年4月11日焕新大队与塘贤生产队签订的山林兑换“协议书”及平江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元月30日作出的平政林处字(2007)X号处理决定书。证明原告有新的证据足以影响该处理决定,并已向被告提交了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经质证,被告认为,对该山林权属纠纷被告已进行了处理且该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没有行政不作为行为。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即原告提供的“请求对两里桥至四里桥的山权重新进行处理的报告”及其认为足以影响该处理决定的新的证据有原件提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2005年7月,原告平江县献冲采育场焕新村X组与平江县献冲采育场焕新村X村境内的“两里桥至四里桥”山林权属发生争议,提请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被告受理后,经调查取证,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据争议双方79年的“协议书”和平山林证x号的山林权证,于2007年元月30日作出了平政林处字(2007)X号“关于对献冲森工林场焕新村X村塘贤组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将争议的山权确权了平江县献冲采育场焕新村集体所有。在复议期限庙满后,原告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4月22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岳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了起诉。2009年3月25日,原告平江县献冲采育场焕新村X组以已找到足以影响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新证据为由,向被告提交了“请求对两里桥至四里桥的山权重新进行处理的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收到后,对原告的申请未作出处理。原告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对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纠纷进行处理是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原告平江县献冲采育场焕新村X组申请对其与该村村集体之间关于“两里桥至四里桥”的山林权属进行处理的请求,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理应受理。《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对于“两里桥至四里桥”山权纠纷,被告虽已作出平政林处字(2007)X号处理决定进行处理,但该山林纠纷仍争议不断,且原告现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被告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即兑山“协议书”及平山林证x号《山林权证》。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请求对两里桥到四里桥的山权重新进行处理的报告”,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应进行回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在三十日内履行对原告平江县献冲采育场焕新村X组的“请求对两里桥至四里桥的山权重新进行处理的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小勇

审判员杨琳

审判员程开支

二00九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方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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