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略),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穆某某,男,42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延长县司法局干部,住(略)。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延安网通公司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延安市凤凰办事处职工,住(略)。
上诉人(被上诉人)董某、上诉人(被上诉人)刘某因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09)延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穆某某、上诉人(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兰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09)延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南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