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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X有限公司与冯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于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X室。

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冯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冯X应支付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9,0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0年3月起至2011年8月止,按月支付人民币500元,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锐

书记员查莹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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