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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某、乙某某诉被告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甲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原告乙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金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丙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甲某某、乙某某诉被告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某某、乙某某诉称,2001年12月21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两原告将上海市杨某区X路某号A座X楼整层房屋租赁给被告,期限3年,第一年租金人民币37,439元,被告应支付保证金人民币58,239元。2005年2月双方签订续租协议。2006年10月10日、2006年10月15日,被告先后出具退房申请及承诺书,承诺在2007年年内结清从2005年12月拖欠至2006年10月31日的房租及物业费。但被告搬出后欠款一直未支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72,943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丙某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21日,原告甲某某、乙某某与被告丙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杨某区X路某号A座X楼整层出租给被告作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367.64平方米,租赁期限于2002年3月1日起至2005年2月28日止,第一年月租金人民币37,439元,每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640元,被告同时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8,239元;第二年双方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2005年2月,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续租协议》,续租期限于2005年3月1日起至2008年2月29日止,对租金重新进行了约定。物业管理费不变。2006年10月10日,被告书面提出退房申请,要求不再租赁,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2006年10月15日,被告书面承诺从2005年12月起至2006年10月31日止,拖欠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31,182元,于2007年年内全部结清;保证金待结帐时抵充房租费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续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甲某某、乙某某与被告丙某某于2005年2月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续租协议》于2006年10月10日解除;

二、被告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某某、乙某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72,9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94元,由被告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锡琴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 未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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