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11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夺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5月17日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东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谭某甲先后在本县X镇、霞流镇等地作案六次,盗窃摩托车、香烟、现金等,总计价值人民币7622元。
1、2009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窜至大浦镇X街君临南杂批发部,以买烟为名要店主邓某戊拿两条白沙烟,后又借口要等人而未付钱,待邓某戊因事离开柜台。被告人谭某甲乘机将两条香烟窃取,将香烟换毒品供自己吸食。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条香烟价值180元。
2、2009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窜至霞流街上,将何某某停放在雪平日杂门市外的一辆价值3344元的飞肯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窃取,销赃后得赃款500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
3、2009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窜至霞流街上,将赵某己停放在启蒙幼儿园外的一辆富通牌摩托车窃取。随后,被告人谭某甲骑车至拜朝村X组,因车没油将车停放在路旁,被告人在附近找人借油时,发现赵某庚停放在屋前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钥匙未拨,遂将该车窃取,将富通摩托车丢弃。被告人将五羊本田摩托车销赃给邓某丙,得赃款600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邓某丙得知摩托车为赃车后,将车退还给被告人的父亲谭某丁,谭某丁将车退还给被害人赵某庚。富通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缴退给被害人赵某己。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富通摩托车价值600元,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1800元。
4、2009年9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窜至霞流新街X路邓某辛的商店,以买烟为由,乘邓某辛转身找东西时,被告人乘机窃取2包价值68元的蓝色硬装芙蓉王香烟。
5、2009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窜至霞流镇X街将谭某壬停放在衡霞酒店门口的一辆价值1350元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窃取。10月11日,被告人谭某甲的父亲谭某丁将车退还给谭某壬。
6、2009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窜至霞流镇X村,见路旁一商店内无人,潜入该店,窃取柜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80余元,随后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戊、何某某、赵某己、赵某庚、邓某辛、谭某壬、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乙、曾某某、邓某丙、谭某丁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机动车销售发票、衡东县公安局霞流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肖某英出具的领条、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衡东县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复印件、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谭某甲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应继续追缴被告人谭某甲盗窃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邓某戊等。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谭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溯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小丽
撰稿:朱溯;校对:陈小丽;印13份;2010年2月2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某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