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镇。2008年9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王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王某租借本区X街道乐都大厦X楼H座、上海市普陀区X路X号上海国际包装印刷城X号X室,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招工信息,面试后收取就业保证金等方式,先后从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陆某、樊某、丁某、董某、程某、许某、熊某丙等人处共计骗取人民币6350元。后予以躲匿。
2010年6月24日,被告人孙某、王某在本市X路X号X号X室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家属已就涉案赃款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陆某、樊某、丁某、董某、程某、许某、熊某丁某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牟某、孙某、苏某、沈某甲、朱某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租赁合同,被害人提供的收据及收款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王某能自愿认罪,且已退赔了所得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某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燕
书记员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