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xx诉王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

被告王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义县,住本市闸北区X路。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矛盾渐深。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无原则性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自行相识恋爱,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张某某。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矛盾渐深。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失和,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王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登戈

书记员张启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