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浦某
被告俞某
原告浦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某诉称,自2000年起,被告在外赌博,家中被窃以及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不管不问,为此,双方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俞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2年5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俞某峰。现原告以被告赌博,不顾家庭等为由,诉讼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要维系良好的夫妻感情,需双方共同努力。夫妻间,因生活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交流,增强家庭的责任感,夫妻关系会有所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尚不充分,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依法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浦某要求与被告俞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浦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世静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