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屈万学,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屈万学,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第五十三中学。住所地郑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书保,大沧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乡郭某咀第五村X组。住所地郑州市X村。
负责人郭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孙某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第五十三中学、郑州市X乡郭某咀第五村X组返还土地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孙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南
审判员李继军
代理审判员邓先理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