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别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海淀区瑞莱夜总会服务生,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羁押,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海淀区瑞莱夜总会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乙发生纠纷并互殴,后被告人孙某甲持水果刀砍被害人孙某乙,致其右侧尺侧腕屈肌部分断裂,背部皮肤裂伤等伤,经鉴定为轻伤。同年1月28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民警抓获。水果刀被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证人袁某、张某证言、被害人孙某乙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1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永佳
书记员闫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