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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全,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田某某于2008年7月8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10月5日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田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峰,被上诉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给田某某意外伤害保险金及医疗费等共计x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合计405元,均由田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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