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建立,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卢氏支公司(下称财险卢氏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小峰,河南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1944年2月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文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财险卢氏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财险卢氏支公司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建立律师、上诉人财险卢氏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小峰、被上诉人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文利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上诉人李某已预交13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卢氏支公司预交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梁森林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申宇航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楠